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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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李某海、李某英于 1971 年通過申請審批獲得位于淇縣橋盟辦ZHC的宅基地,之后建設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位于前述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范圍內,涉案房屋系李某海、李某英在該村的唯一住房。2022 年 4 月 24 日,在淇縣橋盟辦的安排下,ZHC組織人員對位于陽光社區(qū)二期施工場地內李慶海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并將室內物品存放在陽光社區(qū)二期 10 號樓 1 單元 1 樓東戶、西戶內。涉案房屋被拆前,李某海、李某英、兒子李某、兒媳白某某等八口人共同居住。原審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立案受理李某海、李某英訴淇縣橋盟辦強制拆除房屋或者設施一案,于2023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23)豫 行初 7 號行政判決,判決確認淇縣橋盟辦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對李某海、李某英位于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ZHC小莊 10 號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目前,該判決已生效。一、李某海、李某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選擇安置房屋,享受住房安置面積320 平方米,如李某海、李某英逾期不選擇,由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指定安置房屋具體位置和戶型;二、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自判 決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賠 償 李 慶 海 、 李 發(fā) 英 房 屋 損 失559223.566 元、裝飾裝修損失 30000 元、附屬設施損失 50000 元,總計 639223.566 元;三、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賠償李某海、李某英臨時過渡補助費(自 2022 年 4月 24 日始,計算至安置房達到交付條件之日止×5 元/平方米/月×320 平方米)。
李某海、李某英不服一審,委托翟改英、劉杰律師上訴至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撤銷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23)豫**** 行賠初 4 號行政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重審。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列情形,分別處理
03 法院判決
李某海、李某英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的房屋賠償、土地賠償以及室內物品、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損失的賠償不予支持,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制度,淇縣橋盟辦未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要求實施土地征收流程,未與上訴人達成補償安以及《補充清單》主張土地、房屋以及裝修裝飾、生活用品等“直接損失”,原審法院應判決淇縣橋盟辦對上訴人依法進行“行政賠償”,而不能以“對于其他廣大已簽訂協(xié)議并接受安置的本集體其他村民來說并不公平,也將影響已經完成的征收拆遷工作的穩(wěn)定及今后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為由,對上訴人的合法主張不予支持。上訴人一審時提供了案涉財物損失清單,包含的都是日常生活必備品,均在合理范疇之內,應當給予賠償。原審法院判決“對李某海、李某英要求室內物品損失的賠償請求,在本案中不予審查,李某海、李某英可以另行對室內物品損失主張權利”的評述錯誤。案涉房屋被違法強拆,物品無法被安全轉移,上訴人無法提交具體生活用品、家具價值的證據系正常情況,物品損失的舉證責任不能全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所主張的多數建筑內物品的價格為普通種類物的市場價格,損失物品存儲于房屋內并不悖常理,裝修裝飾賠償請求符合同等條件下房屋的裝修成本。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搬遷費、獎勵費不予完全認可的認定錯誤。案涉房屋拆除后,上訴人因此喪失通過合法征收程序獲得搬遷獎勵費的渠道和救濟途徑,因此搬遷獎勵費應認定為上訴人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案涉房屋拆除后,上訴人產生的搬遷費應認定為直接損失,予以賠償。三、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律師代理費的賠償請求不予認可的認定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 22 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委置協(xié)議,就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并遞交《財產損失清單》托代理協(xié)議和律師代理費增值稅發(fā)票,原審法院對于該證據不予認定不符合裁判精神。綜上,請求:1.撤銷淇縣人民法院(2023)豫 **** 行賠初 4 號行政賠償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2.淇縣橋盟辦承擔本案一審及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淇縣橋盟辦答辯稱:一、案涉房屋的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系淇縣橋盟辦ZHC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涉房屋原系ZHC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則,上訴人應得的賠償至少應不低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應得的補償。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因素,上浮10%的房屋賠償金額,確保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是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涉案房屋所占集體土地未進行征收,上訴人主張應對案涉房屋及附屬物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二、關于室內物品的賠償方式、賠償金額。因上訴人拒不配合清點物品,即使在原審法院多次組織下,也拒不配合清點物品,導致雙方爭議較大。待雙方清點完畢后,上訴人另行主張室內物品權利更能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三、律師代理費是間接損失,且上訴人沒有提交轉賬憑證、代理合同等,不應獲得賠償。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當事人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還要綜合考量同一片區(qū)其他被拆遷人以及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情況。既要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兼顧其他被拆遷人的權益,以體現(xiàn)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政策的連續(xù)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給當地經濟社會帶來不穩(wěn)定風險,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tǒng)一。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本案代理律師翟改英、劉杰提醒大家:補償標準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被征收人的實際損失以及當地的市場行情等因素綜合確定。確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補償是公平且合理的,既不因補償過高而損害公共利益,也不因補償過低而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