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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申請人鄒某琳系四川省SF市MJ鎮(zhèn)人,其房屋及土地被納入了SF市利民道路工程的征收范圍之內,為了了解核對該項目的相關信息,申請人于2024年3月18日通過EMS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征地項目批準文件、征收紅線圖等十項信息。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至今未予公開申請信息,亦未做出任何答復或延期通知,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
申請人鄒某琳對被申請人SF市相關部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行為不服,委托瀛臺律所穆澤森律師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近日,SF市政府作出如下決定:責令被申請人SF市相關部門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03 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分別向市政府和被申請人申請公開SF市利民路道路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信息,市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申請人發(fā)出《SF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協(xié)助調查的函》,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6日向市政府提交了《關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協(xié)助調查的復函》,市政府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綜上,被申請人已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了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法定職責。
穆澤森律師認為: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結合《SF市人民政府關于SF市利民路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圍的通告》,被申請人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人于2024年3月18日通過EMS快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了《SF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簽收時間為2024年3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
被申請人稱其向SF市人民政府反饋協(xié)助調查資料系其已履行本案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意見,協(xié)助調查系政府機構內部之間協(xié)作,且答復的主體為SF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不能免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答復職責,因而對被申請人的意見不成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復議機關認同穆律師的意見,根據查明事實及上述規(guī)定,責令被申請人予以改正,作出如上決定。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穆澤森提醒大家: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維權的第一步,當我們通過走法律途徑了解拆遷文件時,也就是在告訴征收方提高重視。拆遷案件和其他案件最大的差別就在于,老百姓在維權中和征收方本身是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談補償的問題上,首先雙方需要先處在平等地步,給對方敲響一個警鐘,也是在抬高自己在談判中的地位。
信息公開是被拆遷戶了解拆遷信息的主要途徑,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要得到合理滿意的補償,本著對委托人負責,律師在辦案中必須對拆遷的實際情況進行全盤調查。而信息公開程序是專業(yè)的法律程序,有特定的對象和部門,走好了這個程序,為后續(xù)維權就會鋪平道路、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