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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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條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本案代理律師楊亮醒大家: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對申請信息進行查找、檢索,若未檢索到申請信息,應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若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賦予了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必要時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我們的利益,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