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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案例
【行政復議案】律師楊亮代理行政復議案勝訴!
01 案件概述

桑x(申請人)在xx區(qū)xx鄉(xiāng)某村153號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有行政機關頒發(fā)的《宅基地使用證》。2021年2月5日晚,申請人在未與任何機關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情形下,房屋遭強拆。申請人未依法得到應有補償?shù)那闆r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塊即被行政機關批給“HYZF”項目開發(fā)建設商品房。為核實拆遷改造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人3月1日向xx區(qū)相關部門(被申請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請了有關信息,被申請人郵箱實時簽收,但5月26日才作出答復,嚴重超期。后復議至保定市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維持該答復。申請人不服向保定市中院起訴,2022年3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和信息公開答復書。被申請人根據(jù)判決重新作出信息公開答復。申請人認為,該答復書認定事實不清,使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糾正,便委托律師楊亮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所需的信息材料。


近日,針對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保定市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span>



03  行政復議

庭審中,被申請人稱:經(jīng)核實,”該村目前土地性質(zhì)材料及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審批手續(xù)材料、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信息,因尚未組卷,未找到有關內(nèi)容;“其他村民在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簽訂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和“補償安置款發(fā)放和使用的明細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材料”信息,涉及他人隱私,不予公開;村農(nóng)用地已獲省機關批復,組卷卷宗有5批,已通過郵件形式進行了公開。



律師楊亮指出,首先,對于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已經(jīng)答復的事項,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y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政策、農(nóng)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zhuǎn)、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币?guī)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所涉的信息,是縣級機關和鄉(xiāng)鎮(zhèn)機關主動公開的范疇。不僅包括征收所涉的審批資料,還包括補償安置所涉的補償款的發(fā)放、使用情況。對被申請人“因涉及土地尚未組卷,未找到與其他申請信息公開有關的內(nèi)容”的理由,不予支持。同時,為了防止征遷單位濫用權力、暗箱操作,防止征拆單位某些人員出于不法目的為某些被征收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公開“補償安置款發(fā)放和使用的明細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材料”信息既有利于增強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增強公信力,也有利于被征收人互相監(jiān)督、確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在公開過程中所涉的可能存在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情況,從信息公開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的角度而言,相關單位在公布安置房分配情況時完全能夠?qū)崿F(xiàn)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保障的平衡。

其次,對于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未答復的事項,《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本案中,被申請人對信息公開申請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被申請人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未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對所申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未向申請人告知并說明理由。綜上,《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jù)錯誤。

最終,經(jīng)審理認同律師楊亮的意見,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楊亮提醒大家: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應高度重視,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應主動公開,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對所申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