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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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針對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保定市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span>
庭審中,被申請人稱:經(jīng)核實,”該村目前土地性質(zhì)材料及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審批手續(xù)材料、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信息,因尚未組卷,未找到有關內(nèi)容;“其他村民在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簽訂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和“補償安置款發(fā)放和使用的明細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材料”信息,涉及他人隱私,不予公開;村農(nóng)用地已獲省機關批復,組卷卷宗有5批,已通過郵件形式進行了公開。
本案代理律師楊亮提醒大家: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應高度重視,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應主動公開,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對所申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