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w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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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131 211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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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楊某某在某旅行社工作多年,自2022年起旅行社開始拖欠楊某某工資等,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利,楊某某委托瀛臺律師劉向飛向東城區(qū)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在研判了本案之后,由于委托人簽訂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如果仲裁委以此認定為非全日制勞動關(guān)系,委托人主張的二倍工資差額、周末加班費及法定假日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者經(jīng)濟補償金都將可能無法得到支持,本次仲裁請求有可能全部被駁回。
劉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委托人積極溝通,釋明非全勞動合同的利害關(guān)系,成功說服委托人與用人單位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代理律師利用用人單位對非全勞動關(guān)系的非全面理解,給對方施加壓力,最終用人單位同意賠償12萬余元,獲得了委托人的好評。
02 原告撤訴
本案代理律師劉向飛:非全日制勞動關(guān)系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時間: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通常為每天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合同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3、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這與全日制用工的規(guī)定不同,后者通常設(shè)有試用期以考察勞動者的能力和適應(yīng)性。
4、工資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且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5、社保繳納:
用人單位需為非全日制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而其他社會保險(如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則由員工自行繳納。
6、勞動關(guān)系解除: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用人單位如果拖欠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工資報酬,勞動者雖然不能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jīng)濟補償金,但是依然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zé)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支付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