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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1年6月16日,黃某勁起訴至興義市人民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張某榮、李某萌共同支付其工程款500477.57元,并以該工程款為基數(shù)從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計算至清償之日的資金占用費;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保金費。保險費由張某榮、李某萌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榮、李某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黃某勁工程款448156.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張某榮、李某萌不服一審判決,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黃某勁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及因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保全費、保險費等費用由黃某勁承擔。
二審法院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張某榮、李某萌不服二審判決,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1、應以建筑面積計算工程款;2、應以黃某勁認可的金額來認定已支付的工程款。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黔民申**號民事裁定,駁回張某榮、李某萌的再審申請。張某榮、李某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原檢察機關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事實與生效判決一致,認為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22)黔23民終****號民事判決不存在法定監(jiān)督的情形。
我方當事人張某榮、李某萌不服,委托瀛臺律師田慧賢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復查。
近日,檢察院認為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3民終****號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03 法院判決
田律師提出,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3民終****號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理由如下:訴訟中,張某榮、李某萌提交已付款統(tǒng)計表格及相關票據(jù),擬證明其已向黃某勁支付的工程款金額為2655292元。
對于張某榮、李某萌向陳林和等13人支付的46筆,共計1051755元有相應票據(jù)的款項,雖黃某勁對金額不予認可,并提出張某榮、李某萌應提供開具的方量單核實金額,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且其認可陳林和等13人均系其雇請的工人,故該1051755元應予以確認。
對于黃某勁簽字的金額分別為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295067元、1500元、571610元的6筆有票據(jù)的款項。黃某勁在訴訟中的質證意見為“統(tǒng)計表上有五筆單據(jù)有我簽字,分別為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1500元、295067元,合計939447元認可,但是該款未實際支付到原告手里,都是被告直接支付工人工資、材料款、這五筆款中我親自收到的只有5萬元,其余款項是被告支付給工人的工錢即購買材料的錢,以及2020年5月19日黃啟榮這筆材料款571610元屬實,其中有30萬元是我打領條給被告即包含在上述939447元中的四筆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295067元,該571610元應扣減30萬元?!痹诮ㄔO工程施工領域層層轉包、分包情形下,發(fā)包方或總承包方直接代付工程款的情況較為常見,在黃某勁未提出證據(jù)證明571610元應扣減300000元的情況下,張某榮、李某萌已實際支付前述款項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更符合交易習慣,應予以確認。
對于張某榮、李某萌統(tǒng)計的無收款憑據(jù)的8筆款項46600元,向翁光發(fā)、李發(fā)才、羅成洋、李萬標等非黃某勁雇請的工人支付的4筆款項45880元,黃某勁不予認可,張某榮、李某萌亦無其他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該12筆款項應不予確認。
因此,本案可以確認張某榮、李某萌已支付的款項金額為1051755元+571610元+252880元+210000元+180000元+295067元+1500元=2562812元,二審法院亦對前述金額分別予以確認。生效判決在認定的已支付金額與黃某勁自述收到的金額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又以張某榮、李某萌對于超額支付未作合理解釋較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支持了黃某勁的訴請,屬于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
本案代理律師田慧賢提醒大家:相較于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而言,再審程序的啟動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當事人只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后申請再審,再審程序才可能被啟動。在實務中,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經(jīng)過法院的審理作出生效裁判后,通過裁判文書所形成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很難會被法院推翻。當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時,當事人只能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來啟動再審程序。
而在民事檢察復查制度確立以前,對于檢察院做出的不支持決定,當事人沒有類似“行政復議”的救濟途徑,即檢察院一旦作出不支持的決定,當事人通過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啟動再審程序的途徑便終局。
民事檢察復查程序是指檢察機關依據(jù)申請監(jiān)督人的申請,對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進行復查,以判斷原決定是否正確,案件是否符合提起檢察建議或抗訴條件的程序。該程序的啟動主要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復查的對象是下一級檢察院的監(jiān)督結論。其辦理程序是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初核、由民事檢察部門審查、作出監(jiān)督結論并將決定書發(fā)送當事人。本案在檢察院復查程序中贏得再審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