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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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吳某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入職ZJWJ公司,2021 年 5、6 月份離職,職位為房產銷售。吳某主張其作為中介成交中駿西山天峰房屋一套,ZJWJ公司欠付其提成款 75 313 元。
2023 年 11 月 17 日,吳某向石景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ZJWJ公司:付 2020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賣房工資(傭金)75 313 元。2024 年 1 月12 日,仲裁委作出京石勞人仲字[2023]第***號裁決書,裁定:駁回吳某之仲裁申請。吳某不服仲裁裁決,委托李沖沖律師訴至法院。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北京ZJWJ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吳某2020年11月14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賣房工資(傭金)73 809.17元。
后中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李沖沖律師繼續(xù)代理本案。
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中介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03 法院判決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ZJWJ公司主張吳某訴訟請求已超過時效,但其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李律師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吳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足以證明其為案涉房產成交的經紀人。ZJWJ公司依據案外人美安居公司管理后臺《客戶詳情》截屏及系統(tǒng)錄屏光盤主張案涉房產成交的經紀人系駱某,但根據美安居公司陳述,系統(tǒng)信息不必然是實際成交經紀人。故對ZJWJ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吳某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所主張的提成標準,而ZJWJ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吳某的傭金標準,也未作出合理說明,一審法院采信吳某主張,認定ZJWJ公司應支付吳某案涉期間傭金 73 809.17 元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本案代理律師李沖沖提醒大家:業(yè)務提成獎是公司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如果從事銷售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銷售提成的各項內容明確約定,比如提成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是否要求銷售回款達到一定比例才發(fā)放提成等。
如果勞動合同書沒有進行明確約定,在公司內部公示等信息、郵件、補償協(xié)議等均可視為對勞動合同書的補充。如果在實踐中,發(fā)生了提成獎相關的糾紛,也屬于勞動爭議處理的范疇,建議要咨詢專業(yè)律師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