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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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近日,針對韓*發(fā)、韓*強與楊*玲、張*齊、趙*生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玲、張*齊賠償韓*發(fā)、韓*強提前搬家獎、裝修損失、搬家補助費、工程配合獎、設備遷移補助費合計416212.64元。
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nèi)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nèi)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03 法院判決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樊厚坤提醒大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關(guān)證件、審批手續(xù),與其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