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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理財合同糾紛】投資理財巨額虧損,對方需賠償嗎?律師王正陽、袁愷曼代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勝訴!當事人獲賠74萬元

01  案件概述



小飛于2021年4月30日通過微信添加小群為好友,并委托小群為其進行股票、期貨投資理財。小群向小飛承諾小飛之前的股票虧損可在一個季度的時間內回本,遂小飛分別于2021年4月30日、7月21日、11月8日、2022年2月8日向小群支付委托理財費用30000元、30000元、60000元、30000元。后,小群在微信上指導小飛進行股票投資理財,出于對小群的信任,小飛將股票賬戶的賬號以及密碼告知小群,由小群直接操作。直到2022年4月,小群非但未如其承諾,使得小飛股票賬戶回本,反而使小飛的股票賬戶由2540000元損失至1180000元,給小飛造成巨大虧損。

小飛股票大額虧損后,小群不斷誘導消費進行期貨投資,聲稱其在期貨投資方面能力更好,并承諾會使小飛盡快回本。在小群的誘導下,小飛開始進行保本期貨理財,但發(fā)現小群并未像其所說的十分擅長。后小飛得知小群作為自然人并未取得證監(jiān)會的業(yè)務許可,并不具備為消費進行投資理財的資質,且小群分別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人委托從事受托理財業(yè)務,違反證監(jiān)會對于金融秩序的監(jiān)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認定小飛與小群之間的委托代理協議無效。在履約過程中,小群僅將學費150000元退還消費,其他約定并未履行,已聯系不到小群。小飛為維護合法權益,委托律師王正陽、袁愷曼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飛與小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無效;小群向小飛賠償損失1360000元及相應利息。

近日,針對小飛訴小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小群向小飛賠償損失745164.22元,并支付利息(以745164.22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2年6月27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03  法院判決



庭審中,小群答辯稱,根據被答辯人的起訴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起訴的案由與實際不符,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教育培訓合同,培訓內容是股票分析。答辯人已經完成了履行了培訓義務。在本案訴訟發(fā)生后,答辯人退回了被答辯人的全部學費。理財具有風險性,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交付學費錢,其已明知存在風險,并就風險向答辯人予以確認。答辯人認為,根據證券交易規(guī)則以及證券投資的提示,均有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在客戶和證券公司簽訂入市協議時,均承諾不得向別人出借證券賬戶。

因此,認為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認為自己的賬戶被別人操作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因為證券法規(guī)定,證券交易者賬戶對自己的賬戶交易負責,由此造成的盈虧需要自負,為此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承擔所謂賠償損失,違反基本常理,理應予以駁回。律師王正陽、袁愷曼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案涉合同為教育培訓合同還是委托理財合同;二、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三、小群應承擔的責任如何。

關于爭議焦點一。從本案合同的履行情況看,小飛與小群添加微信并支付費用后,小群向小飛推薦股票池組合,讓小飛購買,系提供薦股服務,但后來告知小群賬戶密碼后,小群多次操作證券買賣,并定期告知小飛賬戶盈虧情況。另外,小群按季度固定收取小飛“學費”。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小群接收小飛交付的證券賬戶、密碼后,多次登錄小飛的賬戶操作證券買賣,定期向小飛報告盈虧情況,并收取相應費用,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小群收取的“學費”,實為委托報酬。小群雖向小飛發(fā)送教學視頻,但未對小飛進行教學培訓,也沒有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反而為小飛進行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貫穿了合同履行的始終,系雙方往來的主要內容,小群發(fā)送視頻的行為無法影響合同定性,故對于小群認為本案合同系教育培訓合同的反駁意見,應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首先,本案小群為不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自然人,因其非證券從業(yè)人員,受托理財未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因涉及資金量少、較為分散,尚不至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故案涉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共同利益,應認定為有效。其次,小群對小飛問詢何時能回本的回答,只是對委托理財效果的預測,并沒有承諾收益。產生虧損后,小群向小飛作出部分補足承諾并非在不能確定委托理財盈虧的情況下作出,并未對委托理財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再分配,而是受托人在委托資產虧損確定后作出的承諾,系小群對于自身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因小飛未同意小群提出的部分補足損失方案,雙方未達成一致,不應認定為保底條款,也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小群作出的彌補損失承諾應作為衡量過錯程度的考量因素。

關于爭議焦點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小群的過程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1.小群明知其不具備證券從業(yè)資格,而受托進行證券投資理財;2.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得知,小飛的證券知識及操作能力有限,更多依賴小群的推薦和操作,但小群未向小飛提示風險;3.從小群的介紹和投資結果上而言,可以得知小群的行為并未盡到受托人之勤勉盡責之義務;4.出現虧損后,小群向小飛承諾補足部分損失,可見其認可自身存在過錯。綜合考量雙方委托理財的方式、參與的深度、知識水平、風險意識、各自的過錯等因素,可以認定小群對小飛的投資虧損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關于虧損計算的起止時間。小飛自2021年5月10日告知小群證券賬戶編號、交易密碼,交付委托資產;至2022年4月22日將證券賬戶中資產幾乎全部轉出至期貨賬戶,并委托小群進行期貨理財,雖雙方的委托合同仍在繼續(xù)履行,但雙方均確認小群未為小飛實際操作期貨買賣,故小飛的損失計算期間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22日。2021年5月10日時小飛證券賬戶總資產為2511400.37元,2022年4月20日至22日小飛分三筆自該賬戶轉出109萬元、89000元,轉出后賬戶剩余資金額為460.01元,轉出金額加上賬戶余額為1179460.01元。在委托期間,小飛另轉出6萬元、3萬元,該轉出款不計入虧損,因此小飛的虧損金額為1241940.36元(2511400.37元-1179460.01元-90000元)。小群應向小飛賠償損失的60%即745164.22元。

但法院認定雙方為委托理財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小群未占用小飛資金,亦未向小飛承諾支付利息,而是因為未恰當履行受托人義務賠償小飛的損失,故小飛訴請小群自2021年4月30日起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應酌定小群應自小飛向其主張賠償損失之日,即2022年6月27日起向小飛支付利息(以745164.22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貨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最終,經審理認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王正陽、袁愷曼提醒大家:我國目前的理財產品都需要經過相關金額監(jiān)管機構的審批,理財產品的銷售公司也應具有為消費進行投資理財的相應的資質。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注意審查理財產品有無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對于承諾回報率過高的理財產品要謹慎小心,切勿購買。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