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 070 5618
座機:010-8639 3456
投訴: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E1座5層
01 案件概述
孟某2017年入職***保險公司,擔任銷售職位。后與***保險公司簽訂有固定期限為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書,之后雙方未再續(xù)簽。
孟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和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間,正常出勤、工作,但***保險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資。孟某便委托律師陳彥池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資18.2萬元;并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78萬元。
近日,針對孟某與***保險公司支付工資爭議一案,北京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孟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18.2萬元;***保險公司支付孟某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78萬元。
02 本案依據的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guī)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03 仲裁過程
律師陳彥池認為,孟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正常出勤、工作,***保險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支付孟某相應的工資報酬。孟某主張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間正常出勤,而***保險公司稱孟某雖有出勤,但沒有工作,也不能提供其出勤的相關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本委會應對孟某有關出勤的主張予以采信。
最終,本委會經審理認同律師陳彥池的意見,裁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孟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18.2萬元;***保險公司支付孟某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78萬元。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陳彥池提醒大家: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加強法律意識、內部管理,避免因勞動合同產生法律風險。另外,勞動者也應知道勞動合同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為保障自身合法權利,應妥善保管勞動合同。如果遇到類似上述案例情形時,簽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報酬,應及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