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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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孫某委托梁某為兒子及兒媳尋找工作崗位。孫某共計向梁某支付委托費用20萬元,后孫某之兒子、兒媳入職時發(fā)現(xiàn)其入職崗位并非梁某承諾的崗位,故要求梁某退款,但因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孫某委托律師王天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梁某退還孫某委托費用20萬元。
近日,針對孫某與梁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梁某向孫某退還委托費20萬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jīng)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庭審中,梁某辯稱,認可孫某的訴訟請求,但是梁某已將錢款轉給別人了,與孫某是親戚關系,是其主張幫忙的,認為應該由第三方收錢的人還錢。
律師王天琪提出,關于孫某與梁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孫某是結識梁某后表達為其子女尋找工作機會的意愿,也直接向梁某支付了20萬元,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成立事實上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梁某稱其只是中間介紹人,但事實上與孫某直接聯(lián)系溝通的是梁某,款項也是由梁某收取,孫某與案外人并無直接聯(lián)系,也并未簽訂相應的合同,故應認定梁某是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而非中間人。
孫某向梁某轉賬20萬元,委托梁某為其子女尋找特定工作機會,雙方口頭訂立了委托合同,該委托合同雖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F(xiàn)梁某并未舉證證明20萬元的合理用途,委托合同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有違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有損用工單位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屬無效。因委托合同無效,梁某應當返還孫某向其交付的20萬元。故對孫某要求梁某返還2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認同律師王天琪的意見,作出判決:梁某向孫某退還委托費20萬元。
本案代理律師王天琪提醒大家:生活中,大家花錢托人辦事,要看辦的是什么事情。如果不合法的那就不談,如果是合法的事情沒辦成,或辦的不符合之前約定,可以向對方追回費用,如果很難要回來最好收集好證據(jù),委托律師到法院起訴。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找工作最好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進行應聘。公平、合理的職場競爭秩序,是組成穩(wěn)定和諧、合法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