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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9月21日、9月23日,秦某在B市X區(qū)L路的家中,分三次將四個空快餐盒、空快遞盒扔至樓下人行通道處。其中2021年9月9日所扔快餐盒砸中被害人施某某右側肩膀,無損傷。2021年9月23日,秦某接民警電話后自行前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秦某于2021年9月24日被B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30日被B市公安局X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0月被不起訴人秦某及其家屬多次向被害人施某某表示道歉,并獲得諒解。此案由B市公安局X分局偵查終結,以被秦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B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秦某委托律師劉愛義、王珊珊作為訴訟代理人。B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秦某不起訴。在案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建議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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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人秦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道歉并獲得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秦某不起訴。在案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建議沒收。
本案代理律師劉愛義、王珊珊提醒大家:如果構成犯罪,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在涉嫌犯罪后應當及時聯系訴訟代理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