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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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劉某月以投資需要為由,向張某三借款,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5%。張某三分別于2014年3月3日,指示案外人張某蓮向劉某月轉(zhuǎn)款8萬元;于同年9月5日,通過自身賬戶向劉某月轉(zhuǎn)款5萬元。劉某月于2014年3月5日向張某三出具借條,承諾于2015年2月10日歸還全部借款。但借款期限屆滿后,張某三多次催要,劉某月均未償還,張某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委托律師楊沂萱訴至法院。請求:1.劉某月償還張某三借款本金13萬元并支付利息(以13萬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自2014年3月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張某三承擔。
某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一、被告劉某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三借款本金11.14萬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按年利率3.85%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張某三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guān)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span>
三、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四、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span>
律師楊沂萱指出,張某三與劉某月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屬合法有效。庭審中,劉某月認可收到張某三向其所轉(zhuǎn)的5萬元及案外人張某蓮向其所轉(zhuǎn)的25萬元,因三方均認可案外人張某蓮向劉某月所轉(zhuǎn)的25萬元中包括本案借款中的8萬元,若案外人張某蓮與劉某月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未解決,雙方均可另行訴訟,但應扣除已在本案中處理的8萬元。故現(xiàn)由張某三向劉某月主張償還該8萬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不影響劉某月的實體權(quán)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法院應認定本案實際出借本金為13萬元。
庭審中,劉某月主張針對案涉借款,其曾向案外人張某蓮和張然償還,但未在法院限期內(nèi)提交證據(jù),故對該意見,法院不予認可;張某三亦主張雙方針對案涉借款曾口頭約定利息,但亦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可。因張某三認可的劉某月的還款均發(fā)生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前,故劉某月的還款,應全部抵充本金,截至庭審之日,劉某月尚欠借款本金11.14萬元。
因本案立案時間為2021年3月11日,故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因本案借款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并生效,故對張某三要求劉某月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在以尚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按照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采納律師楊沂萱的意見。
本案代理律師楊沂萱提醒大家:當事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各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guān)于借款利息,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就是沒有利息,但是國家對最高利息標準有限制,超過部分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