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070-5618
座機:010-8639-3456
投訴: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E1座5層
高某是楊某的表哥,二人本打算一起投資做生意,2018年12月份,高某通過抵押房屋向xx銀行借款270萬元,但后來雙方?jīng)]有共同投資做生意,楊某將該高某從銀行所借款項全部借用,楊某承諾因高某向銀行借款產(chǎn)生的本金和利息等費用均由楊某承擔,并承擔支付已發(fā)生的部分利息本金費用給高某用于償還銀行。后高某向楊某催要,要求其早點償還銀行款項,楊某稱資金緊張。對上述事實,楊某于2021年2月份向高某出具欠條,認可其從高某處借款自用,資金緊張未能還清,僅還了一些因抵押貸款產(chǎn)生的利息和本金,尚欠高某借款193萬元及抵押貸款產(chǎn)生的利息等,因高某、楊某之間是表親,之前一直沒有寫借條,后補寫欠條。在高某向楊某主張還款時,楊某未能償還,為維護權益,高某委托律師韓廣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楊某向高某支付借款本金193萬元及逾期償還利息;判令楊某支付高某因抵押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
近日,針對高某與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某向高某償還借款本金131萬元及逾期利息。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庭審中,楊某辯稱,關于借款金額,對借款本金有爭議,楊某沒有收到高某的270萬元,只收到了255萬元,高某用楊某的賬戶炒股,炒股用了20萬元,楊某已向高某償還了148萬元,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剩余的欠款楊某同意償還,因抵押貸款產(chǎn)生的利息也同意償還,但因資金緊張,愿意日后努力償還。
律師韓廣東指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高某通過套取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楊某出借款項,其后雙方簽訂欠條確認借款事實,該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屬于前述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故本案欠條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楊某應將因民間借貸合同關系取得的借款本金償還給高某。關于借款本金金額,高某稱因實際從銀行貸款金額為270萬元,擔保公司扣除費用后實際出借金額為255萬元,主張出借金額應當認定為270萬元。因此,高某、楊某均認可楊某實際收到借款金額為255萬元,借款金額應當以實際出借金額255萬元為準。關于還款金額,楊某主張實際還款148萬元并提交了相應的還款明細,雙方均認可其中的4萬元非本案還款。關于兩筆10萬元轉入楊某證券賬戶的款項,楊某辯稱該款項實際是高某使用,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楊某的實際還款金額為124萬元,其應將剩余借款本金131萬元償還給高某,高某主張的借款金額有誤,應予以糾正。高某要求楊某按剩余借款本金131為計算基數(shù)支付其利息,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認同律師韓廣東的意見,作出判決:楊某向高某償還借款本金131萬元及逾期償還利息。
本案代理律師韓廣東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生活中,關于民間借貸盡量親筆寫借條,哪怕是親戚,也要履行相關手續(xù),保留好相關憑證,以免日后發(fā)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