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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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錢某于2016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17年6月份登記結(jié)婚。兩人婚前戀愛時間較短,雙方對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溝通了解十分有限?;楹?,兩人也呈現(xiàn)出對諸多事情理念不同,性格不合,在生活中沒有共同語言,常因家庭瑣事吵架,且錢某因疾病和心理問題無法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無法孕育子女。程某多次提出離婚,錢某猶豫不決。后因無法忍耐此種不和諧的婚姻狀態(tài),雙方正式分居。
程某認為婚姻本該是平等、和諧的,而錢某一方面不能進行正常的婚姻生活又無端的猜忌和控制對方,也讓程某不堪重負;后程某因婚姻問題患上嚴重抑郁癥更有自殺傾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沒有修復可能。程某便委托律師劉彥茹、李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程某與錢某離婚。
近日,針對程某與錢某離婚糾紛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予程某與錢某離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庭審中,錢某稱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律師劉彥茹、李震指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程某與錢某結(jié)婚已有4年,夫妻感情需要從身心兩方面進行維系。程某主張其自結(jié)婚后與錢某一直感情不合,導致抑郁癥加重。作為程某的代理律師劉彥茹、李震通過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醫(yī)院診療記錄均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鏈。
錢某雖主張上述問題已得到解決,但程某對此不予認可,且錢某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因此對其主張不予采信。程某與錢某因感情不合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認同律師劉彥茹、李震的意見,作出判決:準予程某與錢某離婚。
本案代理律師劉彥茹、李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包含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不是兒戲,雙方都需要謹慎且為對方負責,兩個人決定步入婚姻前,應對雙方的性格、生活習慣、身心健康以及孕育子女等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再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