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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2年4月2日,龍口市相關部門發(fā)布《關于嚴厲打擊海上“三無”船舶的通告》第五條明確表示對未在看押點停泊且仍從事漁業(yè)生產(chǎn)的“三無”船舶,一經(jīng)查獲一律依法依規(guī)沒收拆解。同年4月18日,李某在沒有收到任何處罰通知、任何處罰決定且船只還是在看押點的情況下,被龍口市海洋發(fā)展和漁業(yè)局(以下簡稱:龍口漁業(yè)局)、龍口漁監(jiān)大隊、龍口某街辦所謂的“三方執(zhí)法”強行拆解,將船身和動力系統(tǒng)一分為二,動力系統(tǒng)被吊離上岸,去向不明,船身仍留在看押點,將原本完整的船只變成廢船,李某并未收到任何關于漁船拆解處罰的通知,委托徐憲杰、李皓律師進行維權后,此行政行為被青島海事法院確認違法。2024 年 2 月1 日,李某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024 年 3月 28 日青島海事法院組織證據(jù)交換,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在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不久后,龍口市海洋發(fā)展和漁業(yè)局又作出的魯龍海漁(漁政)罰“2023”196 號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該漁船,原告不服向龍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龍口市政府作出的龍政復決字(2024)第 17 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決定,原告再次委托二位律師維權,于 2024 年 4 月15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近日,青島海事法院做出判決:一、撤銷被告龍口市海洋發(fā)展和漁業(yè)局作出的魯龍海漁 (漁政)罰“2023”196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二、撤銷被告龍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龍政復決字(2024)第 17 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02 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shù)摹?/span>
03 法院判決
徐憲杰、李皓律師提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理由如下:一、案涉漁船已被吊離動力系統(tǒng)而損壞,沒收已無實質(zhì)意義?!秶鴦赵簩η謇?、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的文件精神是?打擊沿海一些地區(qū),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礙生產(chǎn)、運輸?shù)恼_M行。維護海上正常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必須堅決清理、取締‘三無’船舶?。該文件沒收的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而李某漁船的動力系統(tǒng)早被徐福街道辦給吊離上岸,無法正常航行,不會危害海上治安,更不會影響海上正常秩序,沒收已無實質(zhì)意義,龍口海漁局作出沒收漁船的行政行為無疑是浪費司法資源的體現(xiàn)。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首先,《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秶鴦赵簩η謇?、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的效力等級屬于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龍口海漁局依據(jù)規(guī)范性文件對李某作出處罰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次,《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第三條規(guī)定,漁政漁監(jiān)和港監(jiān)部門應加強對海上生產(chǎn)、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jīng)查獲,一律沒收,并可對船主處船價 2 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李某的漁船已按政府的指示將漁船停在集中看押點接受徐福街道辦的監(jiān)管,不屬于?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的情形,因此,龍口海漁局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三、依據(jù)龍政辦發(fā)“2021”6 號《龍口市海上?三無?船舶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三無?船舶專項整治方案》)的規(guī)定,李某漁船不應當被沒收。《?三無?船舶專項整治方案》第四部分具體安排中集中整治階段載明:?對于摸排處臵的‘三無’船舶,按照船舶所有人戶籍、暫住戶口所在地屬地管理原則交由屬地鎮(zhèn)(街、區(qū))收繳點集中管理。對于摸排出的外省市籍‘三無’船舶,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沒收。對于主動上繳的‘三無’船舶,集中拆解處臵后的殘料可返還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出具收回材料不再用于‘三無’船舶承諾書。主動上繳的‘三無’船舶在看押期間,由船舶所有人申請,經(jīng)領導小組批準,允許船舶所有人采取非船舶用途變賣,處臵過程由鎮(zhèn)(街、區(qū))和工作專班監(jiān)督,處臵收益歸船舶所有人。?具體到本案中,李某漁船已經(jīng)按要求??吭诩锌囱狐c,屬于主動上繳?三無?船舶的情形,即使李某漁船應當被拆解,拆解后的殘料應當返還給李某。并且李某漁船也還可以進行非船舶用途變賣,其收益也應當歸李某。無論是拆解后的殘料還是變賣后的收益都屬于李某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在漁船被看押期間,從沒有相關部門告知李某主動上繳的船舶可以進行非船舶用途變賣,在李某第一次提起訴訟被告提交證據(jù)時,李某才知曉此事,并且船舶經(jīng)徐福街道辦違法吊離動力系統(tǒng)后,已經(jīng)下沉,已無法進行非船舶用途變賣,李某已就徐福街道辦的違法提起賠償訴訟。因此,李某認為龍口海漁局沒收李某漁船的行為侵犯了李某的財產(chǎn)權,也與行政法意義上的比例原則相矛盾。四、龍口市政府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行政復議決定書第八頁倒數(shù)第二段載明:?2023 年 12 月 1 日 9 時 25 分至 10 時 10 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可證實申請人擁有的涉案漁船是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無任何審批手續(xù),一直出海從事捕撈作業(yè)。?李某在 2021 年初就將漁船開到集中看押點,看押點有專人看管且有鋼絲繩圍起來,李某根本不可能出海作業(yè),且 2022 年 4 月 18 日李某漁船的動力系統(tǒng)就被吊離上岸,出海作業(yè)更加是妄想,龍口市政府據(jù)此來認定李某漁船一直出海從事捕撈作業(yè)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五、龍口海漁局執(zhí)法目的不當,其目的是為了剝奪李某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主體資格。(2023)魯行終 431 號行政判決書已生效,徐福街道辦吊離漁船動力系統(tǒng)的行為已被確認違法。該違法行為導致李某漁船損壞的法律后果,無法使李某獲得將漁船變賣后的收益,徐福街道辦應當承擔漁船損壞的賠償責任。《?三無?船舶專項整治方案》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下發(fā),整治行動已持續(xù)兩年之久。李某于 2022 年提起訴訟時,龍口海漁局就知曉李某漁船系?三無?漁船,為什么在 2022 年、2023 年不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偏偏在 2024 年李某提起行政賠償時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明顯是胡作為、亂作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被撤銷,彰顯法律公正。六、青島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龍口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nèi)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當由青島海事法院審理。
龍口海漁局辯稱,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予維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涉案船舶系?三無?船舶,依法應被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jù)正確。
龍口市政府辯稱,一、李某因不服龍口海漁局作出的魯龍海漁(漁政)罰“2023”196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申請,龍口市政府于 2024 年 2 月 5 日依法予以受理。二、龍口市政府依法受理李某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向龍口海漁局送達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龍口海漁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就李某提起的行政復議向龍口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jù)材料。三、2024 年 3 月 11日,龍口市政府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李某聽取意見;2024 年 3 月 15 日,龍口市政府收到李某郵寄送達的申請書,李某放棄聽取意見,申請案件書面審理。四、龍口市政府對李某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及證據(jù)材料、龍口海漁局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jù)材料經(jīng)過相關審查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于 2024 年 4 月 2 日龍政復決字(2024)第 17 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龍口海漁局作出的魯龍海漁(漁政)罰“2023”196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述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李某以及龍口海漁局。綜上所述,龍口市政府在受理李某復議申請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聽取意見、審查、作出決定并送達相關當事人的法定職責。龍口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復議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法院認為:龍口海漁局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載明,李某 2023年 10 月 30 日擁有?三無?船舶的行為違反?《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國務院國函[1994]111 號文批復)第三條?之規(guī)定,并依照前述規(guī)定,作出沒收?三無?船舶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還適用前述批復第一條。國函[1994]111 號文對應的文件名稱為《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并非《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蛾P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系前述批復的附件,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引用的?《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國務院國函 [1994]111 號文批復)?第一條、第三條系前述批復附件《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的內(nèi)容,并非批復正文的內(nèi)容。故,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的名稱和條文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龍口海漁局以李某擁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為由,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應查明李某擁有?三無?船舶是否屬于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處罰認定擁有?三無?船舶屬于違法行為應予沒收,認定事實錯誤龍口海漁局無視其勘驗時涉案船舶的船體與動力系統(tǒng)相分離,已不同于生效判決認定的訴爭行政行為發(fā)生時的船舶狀態(tài),將分離后的船體與動力系統(tǒng)認定為船舶,并作為?三無?船舶予以沒收,認定事實錯誤。行政處罰決定未明確涉案船舶動力系統(tǒng),認定事實不清。
此外,龍口市政府未糾正龍口海漁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錯誤事實,并超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范圍認定錯誤事實,作出維持龍口海漁局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關于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龍口海漁局對本案無管轄權且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李某及其親屬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開始主張權利,前述生效判決所涉訴訟案件一審伊始,李某即以船舶所有人身份主張權利。因此,前述生效判決是否確定涉案船舶所有人具體身份,并不影響龍口海漁局依法獨立調(diào)查相關違法事實并作出行政處罰。龍口海漁局聲稱,前述生效判決確定李某系涉案船舶所有人后,才知曉李某系涉案船舶所有人,才具備立案條件,不僅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zhí)行,靈魂在于依法執(zhí)行。“三無?船舶非法出海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應予打擊,但應依法依規(guī),而不能恣意妄為。對于人民群眾賴以維持生計的生產(chǎn)作業(yè)工具,在前期對?三無?船舶出海作業(yè)管理寬松的情況下,更要慎重處理,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要依法依規(guī)釋明法理,又要合情合理文明執(zhí)法,做好善后銜接工作,并根據(jù)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選擇以損害最小、影響最小的方式予以妥善處理,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4 本案代理律師建議
本案代理律師徐憲杰、李皓提醒大家: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亦不能因當事人不理解、不配合、投訴、信訪、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而加重處罰?!度裏o?船舶專項整治方案》本身對”三無?船舶予以分類處理,并非一律予以沒收,也未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完成各項工作,不能苛求當事人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間節(jié)點提出變賣申請等。
本案當事人船舶已根據(jù)《?三無?船舶專項整治方案》予以監(jiān)管并處臵長達數(shù)年之久,海漁局未及時發(fā)現(xiàn)涉案船舶非法出海從事漁業(yè)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未對專項整治行動所涉其他?三無?船舶予以沒收,卻在李某就涉案?三無?船舶請求行政賠償之際,僅對李某等人予以立案調(diào)查并作出沒收?三無?船舶的行政處罰,實質(zhì)上將導致李某喪失訴權,無法正當行使索賠權,難免讓當事人認為執(zhí)法動機不當,屬于選擇性執(zhí)法、報復性執(zhí)法,非法治政府應有之義,亦非法律靈魂之所在。